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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中国净水行业经销商联盟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本会运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二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净水行业经销商联盟协会,简称为净水商会。本会英文译名为China Water Dealers Association,缩写为CWDA。
  • 第三条 本会是依法由中国境内从事净水行业的经销商、批发商、代理商及相关经济组织为实现共同意愿而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武汉市工商联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武汉市民政局监督管理。
  •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 第六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危害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尊重社会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团结全国净水行业的经销商、批发商、代理商及相关经济组织,对内组织制定行约、行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实现行业自律;协调行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提高我国净水行业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和用户利益,普及知识,引导用户对此行业的认识;对外参与国际交流和有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促进我国净水产业的发展和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表述必须明确、具体】:

    (一)调研本行业资源开发、生产与市场的现状与发展趋势,为政府决策提出建议,为行业会员单位服务;

    (二)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产业政策、行业法规,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咨询意见,协调和促进本行业的发展;

    (三)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本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及教育活动,参与产品质量监督和行业规范规程的制定,维护消费者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代表行业的整体利益,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为会员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为会员企业在政策上谋优惠,在经营上谋市场、在设备、技术改造提供专家意见,在完善管理体制和质量体系认证上提供顾问服务,解答会员企业有关业务、营销、生产技术等方面的咨询;

    (六)制定行规行约,进行行业协调自律,维护行业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防止不公平竞争和恶性竞争,提高行业信誉,维护行业共同利益;

    (七)开展本行业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各种培训活动,为企业培训各类专业人员,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组织展销会,举办报告会、研讨会,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

    (八)建立行业信息化平台,出版行业刊物,开展信息、技术等咨询服务;

    (九)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会员单位开拓国际市场,协调会员单位的涉外活动;

    (十)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行业技术与经济信息;跟踪了解行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和进步趋势,为会员单位、全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经政府部门授权,进行行业统计;

    (十一)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协调、举办行业的展览(销)会,为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

    (十二)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它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 第八条 中国境内从事净水行业的经销商、批发商、代理商及相关经济组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
    本会仅在中国境内发展会员,不接受以个人名义提出的入会申请。
  •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属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科研、社团等组织;

    (三)有加入本会、为行业服务的意愿;

    (四) 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一律平等。
  • 第十二条 会员充分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

    (二)选举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六)优先取得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享有协会推荐产品优惠权;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第十三条 会员应自觉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方面的优势,侵害其他会员和相关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件。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未经许可,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 第十六条 会员存在违反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提出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或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会员总数不足200个的设会员大会,逾200个的设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数应在会员总数的1/5—1/3之间。】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和调整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三)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未设会员代表大会的,不列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选举办法,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及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的,不列入】、监事长【未设监事会的,不列入】;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和修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六)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其他专项报告;

    (七)受理会员的投诉和意见、建议,改变或撤销理事会的不当决定;

    (八)决定本会的解散、分立、合并和终止等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 第二十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为专职。
  • 第二十上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对第十八条第(一)、(三)、(六)、(八)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秘书长的聘任或解聘【秘书长选举产生的,此项不列入】;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应为奇数,理事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此款适用于聘任的秘书长】
  •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数为奇数,总数最多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理事总数超过50个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行业协会不设常务理事会的,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不列入】
  •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秘书长列席常务理事会。【此款适用于聘任的秘书长】
  •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较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其中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的秘书长不受限,不列入】任期×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情况特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情况特殊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未设常务理事会的,不列入。下同】;

    (二)督促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聘任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秘书长为选举产生的,此款不列入】;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开展日常业务活动,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 第三十九条 会费按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的标准收取。会费标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第四十条 本会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并按捐赠人意愿使用捐赠财物。捐赠人可向本会查询有关财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 第四十一条 本会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的任何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会员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关于会计制度的其他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本会严格会计监管,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第四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由理事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除清算外的其它活动。
  •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本会即行终止。
  •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中国净水行业经销商联盟协会首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